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維護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健康有序的監理市場秩序,規范監理企業和監理從業人員的行為,促進我市監理行業自律與誠信建設,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社會信譽,根據《常州市建設監理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州市建設監理協會誠信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誠信自律委員會),是常州市建設監理協會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按照協會秘書處的工作部署開展工作,向協會理事會匯報工作。
第三條
誠信自律委員會的宗旨
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行業協會工作要求,促進監理單位自覺遵循“公平、獨立、誠信、科學”的執業準則;注重信譽、合法經營,認真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嚴格監理,熱情服務,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樹立常州監理行業的良好形象。
第四條
常州市建設監理協會會員(單位)及其監理人員,必須遵守本管理辦法;在常州市從事監理活動的非會員單位及監理人員,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誠信自律委員會的組成和產生:
誠信自律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6人。
誠信自律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市監理協會會長提命,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會長辦公會討論,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
誠信自律委員會委員任期與協會理事會任期相同。
誠信自律委員會委員名單報常州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建筑業管理處備案。
第六條
協會秘書處對誠信自律委員會實行動態管理,組織換屆及日常工作。
第七條
誠信自律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專門工作小組,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市場自律行為檢查、指定的事件調查工作、協會委托的其他工作。
專門工作小組組長由誠信自律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命。
專門工作小組按任務要求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報誠信自律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專門工作小組完成工作后向誠信自律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誠信自律委員會的職責:
(一)制定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的目標、原則,組織制定有關制度、規章和辦法。
(二)制定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年度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
(三)組織實施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的例行檢查、評估。
(四)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有關調查、調研工作。
(四)受理投訴,組織調查,評估調查報告,提出懲戒處理的建議。
(五)及時向協會反映有損害行業利益、有礙行業發展的行為
(六)組織完成協會、政府主管部門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
誠信自律委員會委員的權利
(一)獨立、自主地向協會和誠信自律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
(二)獲取協會及被調查機構的相關數據資料。
(三)有權根據個人意愿在提交書面申請后退出誠信自律委員會。
第十條
誠信自律委員會委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
(二)積極參加誠信自律委員會的各項活動,履行誠信自律委員會相關職責。
(三)接受協會委托,承擔與行業自律有關的調查并提交調查報告,簽署個人意見并對其簽署的意見負責。
(四)
保守被調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五)根據誠信自律委員會的工作需要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投訴和舉報的調查、處理程序
(一)接到投訴與舉報后,誠信自律委員會應迅速組建專門工作小組,對投訴與舉報的事實進行調查與核實。
工作小組佩戴“常州市建設監理協會誠信自律委員會”胸牌開展工作。
(二)工作小組應制定工作計劃,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地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確保收集的證據材料真實、準確、全面。
調查取證材料包括投訴或舉報的筆錄、合同及協議文本、監理服務費銀行往來憑證、照片或錄像等一切與調查事項相關的資料。
(三)投訴人、舉報人有義務協助工作小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
(四)工作小組在調查核實工作完成后,應根據調查情況向誠信自律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并依據本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決定。
(五)誠信自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對工作小組報告進行評估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向理事會報告后,由協會秘書處將處理決定書面告知被懲戒單位或個人。被懲戒單位或個人如有異議的,應當在被告知之日起10日內,書面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復議申請,逾期視為無異議并接受懲戒。被懲戒單位或個人向秘書處提出復議申請,協會秘書處對申訴材料組織核實,經誠信自律工作委員再次復核后,該認定結果為最終結果。
(六)最終建議懲戒決定在協會或相關媒體予以公布。
第五章
懲戒處理
第十二條
監理企業懲戒
依據有關規定或要求組織例行檢查、抽查,以及接受投訴、舉報后組織專項調查,經核實監理企業確實存在不自律行為的,將視其情節輕重及影響程度,分別予以懲戒處理。
(一)“情節輕重”根據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條款項數、發生次數、嚴重程度,以及該單位存在違規行為的時間跨度、涉及面等因素進行判斷,分為情節較輕、情節一般、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予以懲戒處理:
(1)輕微:發出告誡函。
(2)一般:取消評優資格。
(3)嚴重:通報批評并重點監管;企業負責人擔任協會理事以上職務的,暫停協會職務6個月。
(4)特別嚴重:撤銷會員資格并上報政府主管部門。
(二)發生上述行為并已作出相應懲戒處理,但監理企業拒不進行整改或糾正,或第二次發現同樣問題的,按追加一級作出懲戒處理。
第十三條
監理從業人員懲戒
監理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發生不自律行為的,經調查核實后依據行為情節輕重和影響程度,分別給予懲戒處理:
(1)輕微:發出告誡函。
(2)一般:取消評優資格。
(3)嚴重:通報批評并重點監管
(4)特別嚴重:重點監管上報政府主管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2019年9月23日四屆理事會第三次會長辦公會討論后提交2019年9月27日四屆三次理事會表決通過,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建設監理協會誠信自律委員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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